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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 网上发帖 (此文已搬到新家)

尚直 @ 2008-01-12 05:08:01

自称孺子牛的老先生今年已经七十多岁了,因为不会上网,写了许多文字只能邮寄。他说,我自己知道,我的蜡头不高了,想尽快把我的想法表达出去。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们相识了,因为我对他的话题很感兴趣,所以我们交流得很好。老先生知道我能上网,就托我把他的文字发出去。我认为他说得有道理,就同意替他发到网上。

发帖之前,我还特意打电话给我在供电部门工作的老同学老朋友,询问目前居民用电是否存在电网电压不稳定的问题,回答是存在而且很严重。所以就没再迟疑,对文字上的差错也没有仔细地推敲,就发到网上来了。希望(也是老先生的希望)网友们广为传播。

不解决供用电不公问题将无法避免各种电气灾害

这里的“供用电不公”指的是供电企业与低压用户(主要是广大的居民用户)间存在的不公平关系。在保障安全供用电过程中,用电者若做不到供电企业认可的安全条件与不能满足其安全供电的要求,就无法得到与使用电能;反之,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质量既使极其低劣,一直在损害着用电者的利益,供电者却可以置之不理。其结果必然是:

不论人们再怎样重视提高低压电器产品的质量、增强安全用电意识,并按电力操作规程与法规进行用电与加强其日常的维护等工作,只要供电电能的质量低劣,则造成对用电者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危害,甚至发生更为严重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即不可避免。

这种情况绝不是耸人听闻,而是客观存在的。且随着人们用电量的增多与用电面的扩展,其危害性将愈来愈大,现仅就其中的电压质量问题说明如下:

1、首先是低压电网的偏差电压过大,电监会等部门均已做过大量报道,称其时常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从略)。它必将影响用电者设备的使用寿命与人们的生活质量,却因低压电网未设置可监测与记录其过偏差电压的装置,使人们无法取证,则供电企业至今可不向用电者赔偿任何损失。这不公平!

2、目前的低压电网,既可能载有由外部引入的危险过电压,又可能载有自身故障所产生的故障电压,还可能出现由配电线路等引起的漏电电压(见注1)。它们既可能危害用电者设备安全(见注2),又可能危及用电者人身安全(见注3)。供电企业本应装设避免危害用电者安全的保护装置,但至今尚未引起人们的关注,有关管理部门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管理措施。反过来,现已知它的一次故障即可烧损众多用电者的用电设备,却还要依照由电力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处理办法》进行所谓的“处理”,而不是真正的赔偿(见附件)。特别是,它还缺少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这更不公平!

这一情况既然如此复杂与严重,到底是怎样造成的呢?

1、电能市场化之前,电力企业的技术力量主要也应该放在发电与高压输配电上,加之电能时常紧缺的现象,人们普遍忽视了低压电网电能质量问题。但政企分开后,供电企业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管理措施之前,对电能质量低劣的问题仍然熟视无睹。

2、事实上,因绝大多数的低压用电者缺少电气专业的技术知识,又不可能聘请电气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服务。所以,多数情况下,既使其合法利益已被侵害,也不知之;有的用电者既使知之,也因供电部门为避免“授人以柄”而不装设其监测过偏差电压与故障电压的装置,则极难、甚至无法取证(见注4),作为用电者均只能容忍之。

3、更进一步,既使有人知道其利益已被危害,且可证明之,但在市、县区域内尚无法投诉。因按现行的电力法规的规定,为“不予受理之”(见上述《处理办法》的第四条);且广大的用电群体虽然众多,此时仅能做为个体用户,面对强大的供电企业集团与现行的电力法规,将很难打得起、打也打不赢“一场官司”。使电力企业更加我行我素。

结论:目前的低压电网根本不能保障用电者的安全用电。在许多情况下,用电者只能是有苦难言。我们必须确立一个新观念:即在人们利用电能时,除要求用电者应“洁身自律”,与不得妨碍供电者的安全供电外,必须要求供电者作好安全供电工作,使用电者能安全用电,两者缺一不可。
这对于用电者来说早已不成其为问题了。现在问题主要出现在供电企业一方:其一是供电企业供给用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二是低压电网载有可危害用电者的设备与人身安全的故障电压。
然而,按照当今的科技发展水平,供电企业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应该不是难以做到的事情。但是,什么时候才能有人管?什么时候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呢?

最后,我相信全国绝大多数的用电者是不会永远“容忍”低压电网中的质量问题与故障电压对其合法利益进行危害的。因此,我希望有关部门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与同行们,特别是广大的低压用电者(主要是居民用户),对我的上述看法提出意见,补充我的认知、实例等的不足,齐心协力地共同解决这一问题。但我也将接受一切商榷与批驳、批判与教导,即我决心把这一问题讲到底!我期待着各方面的回答与回信。

附注 :
1、关于已知的目前的低压电网所存在的危及人们安全用电的十种状况:
①配电线路的相线由外部引入故障电压时对用电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危害;
②误将配电线路的某相线接入用电端的中性线时对用电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危害;
③配电线路的相线阻抗变大直至断线时对用电设备的危害;
④配电线路的中性线由外部引入故障电压时对用电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危害;
⑤误将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接入用电端的某相线时对用电设备的危害;
⑥配电线路的中性线 阻抗变大直至断线时对用电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危害;
⑦配电线路电源端的中性点、中性线(对于TN系统尚应包括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位),通过电源端的接地装置引入故障电压时对用电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危害;
⑧配电线路的相线与大地相短接时对用电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危害;
⑨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位(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导电体),载有由低压电网引入的漏电电压时对用电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危害;
⑩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位通过低压电网与供电电源无联系的接地装置(包括其保护接地线)引入故障电压时对用电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危害。

2、按技术经济比较的原则,我国对低压电器的绝缘标准的规定,相、地间的持续电压的限值为250V。但是,在改革开放前各低压用户(特别是居民用户)进线处所设置的总保护开关,基本上均无过电压保护功能;既使是近代构建的住宅楼,其过电压保护环节,最高级的也只能做到相电压达270-280伏及以上时才可动作,则均不能保障用电设备的安全。这样,由低压电网所引起的过电压故障本应由供电企业按上述标准设置其保护装置。但是,至目前为止因它却不予理睬之,则既可能危害用电者设备的安全,又可能对特别是年久失修的用电场所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

3、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居民用户基本上均未装设防漏电保护开关(RCD),既使是近代的住宅楼装设了RCD,它也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防护用户自身的触电与漏电故障对人身安全的危害。则对于由低压电网引入的、自身产生的、与漏电故障电压等引起的危及人身伤亡的事故,应由供电企业进行解决之。
在这方面“海尔集团”已报道了他们通过对典型城市的调查,证明了全国的“环境漏电”的极其严重性。该企业开发的设有[防电墙]的热水器,是专门确保人们洗浴安全的一种创举;也是针对目前的低压电网未设置保障人身安全装置的一种无奈的举措,因它不能切除故障电源,则是否还应增设防护由其热水器传导的,自身的漏电电压、及由外部引入的故障电压,传递至其它用电场所或用电设备时,仍可危及人身安全的功能!

4、有很多故障,只要供电者不告知,用电者的合法权益既使已被危害,因无法取证将根本无法得到补偿。例如,TN系统(全国居民中的绝大多数的用电者均由该接地型式供电)的10/0.4千伏变电所,当其10千伏侧发生接地故障且经小电阻接地时,人体所承受的接触电压可高达几百伏至上千伏,人身电击致死的危险甚大;只要供电者不告知,用电者就永远无法取证。……该怎么办?
 D•D  孺子牛   2008-1-10

 

类别:札  记   222次浏览   0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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